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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志松律师 张志松律师,男,汉族,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,法学本科,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;擅长合同、刑事辩护、民商、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代理。凭借自己擅长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、合同法、婚姻法、建筑法、担保法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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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张志松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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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36112018100406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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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辩护

刑事罚金去哪里交

一、刑事罚金去哪里交

罚金,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具体的,应当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缴纳。

法条链接:《刑法》第五十三条【罚金的缴纳、减免】

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

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经人民法院裁定,可以延期缴纳、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
二、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情形

1、无限额罚金制。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、单处或者并处罚金,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,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——根据犯罪情节,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。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,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,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;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,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。

2、限额罚金制。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,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。例如,刑法第170条规定,伪造货币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。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,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。

3、比例罚金制。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。例如,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,对虚报注册资本罪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%以上5%以下罚金。

三、罚金的法律性质

罚金,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。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。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。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,只有原则性的规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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